五月VC/PE数据出来了!创业者又迎来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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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和政策的双重利好下创业迎来又一个风口
证监会在5月27日出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简称“减持新规”),普遍认为新规冲淡了IPO加速的红利,将对资本市场造成影响。但是,仅仅几天之后,证监会就迅速发布了对创投基金锁定期的差异化安排,并表态将进一步针对创投基金进一步“打补丁、派礼包”。
另调查数据显示,今年五月,VC/PE机构投资额环比大幅下降的同时,早期阶段投资额环比却暴增124.61%。数据显示:五月VC/PE机构投资总额为69.96亿美元,环比下降41.22%,而早期阶段企业投资金额环比则增长了124.61%
可见,现阶段的资本市场中无论市场态势还是政策导向都开始向创业投资方向大幅倾斜,无论是不是巧合,这样的双重利好对于初创企业的创业者来讲无疑是迎来了又一个风口。
二
什么样的企业和创业者才能吸引投资人的眼球
对于刚起步的初创企业而言,能否获得天使轮投资往往决定着企业能否生存。那么,什么样的初创企业才能获得天使投资人青睐呢?
天使轮投资中投资人除了关注项目是否具备高成长性的商业模式和赢利模式,以及项目模式的新颖性、独特性,等等商业因素,更为看重的还是创业者(团队)本身(能力、经验、人品、态度,等等)。本文当中对经营层面的问题不作讨论,仅从法律视觉行分析。
投资人如何判断创业者的优劣呢?创业团队中有人具备创业成功的经验当然是最为重要的优势,然而,大部分创业团队可能并不具备这一点。此种情况下,除了接触和面谈,创业者设计的股权架构也将成为一个投资人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因为:
(一)决策权的集中程度反映创业团队的执行力;
(二)创业团队的股权分配模式反映创始人的眼界和心胸;
(三)股份的分配和退出机制会极大地影响后续融资。
三
初创企业如何设定一个合理的股权架构
对于创业者而言,一个合理的股权架构既能保障创业者对企业的掌控,确保创业者能在创业成功后享受到创业红利,又要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还要展现出创业团队的经验能力和人品格局。因此,一个合理乃至优良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将决策权集中到创始人手中。
对于大部分投资人而言,通过投资实现赢利才是目的,即便对于小部分觊觎目标公司掌控权的投资人来说,在初创阶段即开始争夺决策权也是极不明智的,。因此,对于初创企业,股权架构越简单、决策权越集中,越容易获得投资人的青睐。
集中决策权可以采用创始人代持、机构持股、一致行动协议或者设计多元股权结构等形式。
以上述形式集中决策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以创始人代持创业团队全部股份的形式集中决策权,需要注意将来可能发生的“双重”征税问题。
2、以机构(公司、有限合伙)代持创业团队的股权存在进入和退出均极不灵活的问题,一般很少在初创企业采用。
3、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应注意授权的期限和对股权发生变动时对股权继受方的约束效力。
4、设定多元股权架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目前并不支持“优先股”等形式。
(二)设定按照其贡献程度分层级的激励机制。
对于资金匮乏的初创企业而言,股权激励无疑是保持凝聚力、激发进取心的良策,但股权激励并非针对所有人员均适用,一般而言,对于骨干成员可给予分红,对普通员工以奖金、福利等形式予以激励即可。
对于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以创始人代持的“期权池”对创业团队以及后续发展中加入进来的骨干成员进行股权激励是一种不错的模式,“期权池”的比例一般在10%-20%之间,国内较为普遍的比例是10%-15%。
(三)设定适当的股权分配和退出机制,避免“躺在功劳簿上睡觉”的人持有过多股份。
对于投资人而言,对企业不再有价值的股东【包括不适应企业发展的创业人员(技术股东)、早期投资人(资金股东),等等】持有过多股份会严重降低目标企业的投资价值并会对后续资本的进入形成障碍。
因此,在合理的股权架构中,对技术股东和资金股东都应设置适当的股权分配和退出机制。
1、分配机制
(1)针对技术股东,设定合理的以贡献度为标准的“期权池”加上以时间或企业发展进度为节点的股权成熟机制会是一种不错的股权分配模式。
(2)针对资金股东,创始人必须要抵制资金的诱惑,将早期投资人的股份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其中,对投资协议中可能存在的“对赌条款”应高度重视,“俏江南”即是前车之鉴。
2、退出机制
对于逐渐跟不上企业发展步伐的创业成员、技术股东以及已经实现赢利目标或需要减损从而希望退出的早期投资人来说,股权架构中加入以时间或业绩或融资进度为节点的回购条款都是不错的选择。
以上即是初创企业构建合理的股权架构所必须重视的三个方面,限于篇幅,一些细节问题不再继续展开。
总体而言,随着资本市场和监管体制的日渐成熟,在国家政策的导向之下,资本回归实体经济是大势所趋,此过程中,投资人会越来越青睐于发展空间更大,回报更为丰厚的初创企业,而在创投阶段,股权架构清晰、合理的企业将更容易获得天使投资人的投资、培育和扶持。
黄又可律师:明思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餐饮与旅游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主攻金融、房地产专业,担任多家国企、基金、连锁企业法律顾问,擅长民商法领域诉法与非诉事务。
李凯玲律师:明思所资深律师,擅长民商法领域的诉讼与执行,尤其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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